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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警示教育(二):虚构横向合作合同、套取公司配套科研经费
2026-06-09 14:31  

一、基本情况

20199月至12月,为套取公司20%配套科研经费,严某与马某某商定,由严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公司先后与马某某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某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万余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公司账户内。严某指使马某某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公司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万余元。在扣除公司管理费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后,严某、马某某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万余元据为己有后俵分。

二、处理结果

严某因贪污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以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决要求严某全额退还全部220余万元违法所得,资金原路退回公司科研专项账户。

三、警示教育

横向科研项目及公司配套补助经费历来是经费违规违纪问题高发领域。不少科研人员存在认知误区,片面觉得横向经费来源灵活、自主支配空间大,无视科研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假借产学研合作名义虚构合作项目、签订虚假技术合同,借机套取公司按比例拨付的配套科研资金,最终与合作方私下瓜分钱款。全体科研人员要端正思想、严守规矩,开展横向合作务必保证合作内容真实落地,主动配合做好合作单位资质核验、合同内容真实性审查以及项目结题实地成果验收等各项工作,从自身源头杜绝“假合作、空研发、真套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法院网、各高校网站、3044永利集团社会科学处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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