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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警示教育(四):虚增设备采购价格、虚列用工资金违规购置私车
2026-06-09 14:35  

一、基本情况

某高校原教授张某某利用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分17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25.5万元,未实际发放,均与其他实验报销款一同汇入张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日常消费。张某某还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某航空科技公司订购航空遥感平台时,与该公司负责人串通,采用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再由该公司将多余部分返还的方式,骗取科研专项经费45万元,并使用其中的部分费用购买起亚霸锐越野车1辆,登记于个人名下。

二、处理结果

法院综合涉案金额、犯罪情节,以贪污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三、警示教育

虚列不实劳务报酬、串通供货商虚抬设备采购价格、依托科研平台资源暗地谋利,是重点实验室及国家级在研项目负责人易发多发的违规手段。科研项目层级越高、掌管经费体量越大、掌握科研资源越多,越要常怀敬畏之心、严守财经纪律,主动依规接受各项监督约束,时刻厘清公私边界,坚决杜绝将国家投入建设的科研平台、财政拨付的专项科研经费当作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法院网、各高校网站、3044永利集团社会科学处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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